
□ 蔡爱军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挖掘地球生态系统固碳潜力至关重要。相比森林碳汇,海洋“蓝碳”因其高效、长效和大规模储量特征,正成为全球气候治理与绿色经济的新焦点。发展蓝碳经济,既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国际承诺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战略支点。当前,蓝碳价值实现的核心挑战在于构建科学、高效、协同的治理体系。为此,亟须加强顶层设计,把握好关键维度,明确实施路径,推动系统性举措落地。
构建蓝碳治理体系,首要任务是摸清资源家底、明晰权责边界。当前,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蓝碳生态系统普遍存在边界模糊、功能复合、动态变化的特征,导致治理基础相对薄弱。一方面要开展系统调查与动态监测,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林业等部门力量,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监测相结合的天地一体化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内蓝碳生态系统的分布、面积、健康状况及碳储量进行系统性普查与常态化动态监测,并建立国家蓝碳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为科学决策和精准管理提供坚实数据支撑。另一方面要加快确权登记与产权界定,明确蓝碳资源的资产属性和权属关系,积极探索蓝碳生态系统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晰界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主体及边界,尤其在集体所有海域、跨行政区海域,要妥善协调国家、集体、地方与社区间的权责利关系沪深优配,避免出现“公地悲剧”或权属纠纷,为后续蓝碳资源价值评估与交易扫清制度障碍。
健全的法制体系与标准规范,是蓝碳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蓝碳领域的法律支撑存在明显短板,相关规定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统筹,专门针对蓝碳的标准规范更是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一方面需加强顶层设计与立法保障,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促进蓝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或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同时适时推动在相关法律修订或制定过程中增设蓝碳保护与开发的专门条款,待条件成熟时进一步研究制定《蓝碳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为各类蓝碳经济活动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另一方面要构建科学规范的核算标准体系,当务之急是依托专业科研机构,加快研发并统一适用于我国不同海域、不同类型蓝碳生态系统的碳汇计量与监测方法学,同步推动建立国家认可的蓝碳项目碳汇核算技术指南和核查规范,确保碳汇量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要求。这既是蓝碳碳汇进入国内乃至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通行证”,也是开展生态补偿、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重要基础。
将蓝碳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需依靠有效的市场机制与多元化的政策工具协同驱动。要探索建立蓝碳市场交易机制,积极研究将符合标准的蓝碳项目碳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与实施路径,初期可在蓝碳资源富集地区开展区域性交易试点,逐步探索适配的交易规则、定价机制与监管模式,同时鼓励发展蓝碳普惠机制,让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产生的碳汇效益能通过市场途径获得合理回报。与此同时,还需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中央与地方财政对蓝碳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投入力度,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引导银行机构开发“蓝碳贷”“生态贷”,支持符合条件的蓝碳项目发行蓝色债券,吸引社会资本有序投向蓝碳领域,同时探索建立基于蓝碳汇增量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守护蓝碳的沿海地区政府与社区获得合理补偿,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此外,要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将蓝碳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滨海旅游、生态康养、科普教育等关联产业深度融合,切实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价值转化。
蓝碳经济治理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必须打破部门壁垒和区域界限,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并以科技创新为重要支撑。如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机制,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科技、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解决规划、政策与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沿海省份间协同,特别是在大河口、海湾等关键生态单元推行基于生态系统的跨区域治理。另一方面,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支持涉海企业投身蓝碳保护修复与技术研发,强化社区参与并保障居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探索社区共管模式,使其成为直接受益者和坚定守护者,同时发挥科研院所、公益组织与媒体的监督促进作用。此外,需强化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部署蓝碳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突破形成机理、增汇技术、遥感监测、碳汇交易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强跨学科人才培养与智库建设,为蓝碳经济治理提供持续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构建蓝碳经济治理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保持历史耐心与战略定力,稳扎稳打、久久为功,逐步走出中国特色蓝碳经济发展之路,为实现“双碳”目标、建设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注入强劲蓝色动能。
(作者为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沪深优配,盐城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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